
香港太陽能應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香港太陽能應用協會,英文名稱: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Solar Energy Industry。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光伏產品、設備、相關輔配料及光伏產品應用的研究、開發、製造、教學、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
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特區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光伏行業整體利益,加強行業自
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 完善標準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行業自主創新能力;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開展各項活動為企業、行業和政府服務;推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行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統籌應對貿易爭端。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香港新界沙田安耀街2號新都廣場29樓8室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政府有關的政策、法規,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資訊諮詢工作。調查、研究本行業產業與市場,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及時向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行業情況調
查、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資訊,做好政策導向、資訊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參與制定光伏行業的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推動產品認證、品質檢測等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促進光伏行業內部及與其他行業在技術、經濟、管理、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合作,協調會員單位之間的關係;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對不正當競爭,促進和組織訂立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營造良 好的行業環境和輿論氛圍;
(六)廣泛開展產業、技術、市場交流和學術交流活動。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本行業國內外產業、
技術及市場發展研討會和產品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
(七)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企業的聯繫和交流,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維護中國光伏行業利益、形象,積極應對國
際糾紛;
(八)組織行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培訓;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在行業內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
(十)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專業刊物;
(十一)開展有益於光伏行業發展的公益事業;
(十二)完成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的會員代表由單位會員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預先研究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團體提供的相關資料;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七)保守團體及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
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通過本團體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
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
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授權,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本團體年度工作計畫草案,經理事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六)提出本團體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並交理事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
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特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
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
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4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